申請單位資格
- 縣市地方政府。
- 各級學校。
- 運動中心或賽事廠商(需檢具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 體育運動團體(需檢具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及團體章程)。
- 其他相關組織(需檢具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及團體章程)。
申請期程
115年4月1日至115年10月31日
(原鄉傳統運動活動、原住民族傳統運動推廣課程及原住民專屬運動推廣課程,得自115年4月15日起辦理至115年10月31日)
申請應備文件
- 申請表
- 活動計劃書
- 經費概算表
- 縣市政府合作意向書。
- 申請單位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人民團體立案證書。
- 各團體之理事長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所填具之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非屬前述身分者,所填具之不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之切結書。
活動類別

具地方特色之運動活動或聯賽型競賽活動
- 結合在地人文風情、特色景觀或民俗節慶之運動活動。
- 配合在地自然環境之山林、水域、海域、空域運動活動。
- 具固定參與人口與知名度之運動文化活動。
- 搭配3月8日婦女節、4月4日兒童節、8月1日原住民族日、9月9日重陽節、10月11日臺灣女孩日等特定節日所辦理之特定族群專屬運動活動。
- 結合原住民族節慶或在地特色之原鄉傳統運動活動。
- 具地方特色之運動活動或聯賽型競賽活動。
- 其他地方特色運動賽事或活動。

運動推廣課程
- 社區運動推廣課程。
- 職場運動推廣課程。
- 女性(孕婦)運動推廣課程。
- 原住民族傳統運動推廣課程。
- 特定群體(高齡者、亞健康、親子、兒少、原住民、新住民等)之專屬運動推廣課程。
- 其他運動推廣課程
補助原則



一、本計畫將依審查結果函請運動部全民運動署核定後補助,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二、 每一申請單位以申請3案為上限,每案之補助金額上限:
(一) 地方特色大型運動活動:新臺幣500萬元。
(二) 聯賽型競賽活動:新臺幣200萬元。
(三) 運動推廣課程:新臺幣20萬元。
三、 本計畫自籌款比例規定如下:
(一) 縣市政府: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縣市財力級次劃分:
1.屬第一級者,自籌經費比率須達30%。
2.屬第二級者,自籌經費比率須達25%。
3.屬第三級者,自籌經費比率須達20%。
4.屬第四級者,自籌經費比率須達15%。
5.屬第五級者,自籌經費比率須達10%。
(二) 各級學校、體育運動團體及其他相關組織:自籌經費比率須達10%。
(三) 運動中心及賽事廠商:自籌經費比率須達20%。
(四) 活動收入應計入自籌款金額,並於收支結算表詳列。
四、 實際執行總經費未達原核定總經費者,得依【實際執行總經費/原核定總經費】之比例核減原核定補助金額。
五、 已獲得運動部全民運動署補助之活動,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
申請及審查流程
(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