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單位資格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含下轄之單位、學校、體育運動團體等組織)
- 教育部主管之各級學校。
- 民間團體: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財團法人法登記之法人、 合夥、獨資及依人民團體法立案登記之社會團體等單位(需檢具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及團體章程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申請期程
自即日起至115年5月31日下午5時止
辦理期程
自全民運動署核定公告日起至115年11月30日止
申請應備文件
- 申請表
- 活動計劃書
- 經費概算表
- 直轄市、縣(市)政府政府合作意向書。
- 申請單位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人民團體立案證書。
- 各團體之理事長或相類似職務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所填具之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非屬前述身分者,所填具之不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之切結書
活動類別
地方特色運動活動
申請單位應依下列原則 規劃辦理(參與人數須達2,000人以上之大型活動或賽事,或具高度創意之特色活動),含主題運動推廣課程尤佳。
- 結合在地人文風情、自然景觀或民俗節慶之具地方特色 運動活動或競賽活動。
- 結合四季時令或環境週期(如休耕期、採收季、花期 等),規劃具季節性之特色運動活動或競賽活動。
- 創新及新興之特色運動活動或競賽活動。
- 搭配特定族群或特定節日(如10月11日臺灣女孩日等)所 辦理之專屬運動活動或競賽活動。
- 其他地方特色運動活動或競賽活動。
補助原則
每一申請單位以申請1案為上限(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不在此限)
地方特色運動活動或競賽活動每案之補助金額上限:新臺幣1,000萬元 (如包含主題運動推廣課程則額外補助最高10萬元)
本計畫自籌款比率規定如下:
(一)縣市政府: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縣市財力級次劃分
- 屬第一級者,自籌經費比率須達30%。
- 屬第二級者,自籌經費比率須達25%。
- 屬第三級者,自籌經費比率須達20%。
- 屬第四級者,自籌經費比率須達15%。
- 屬第五級者,自籌經費比率須達10%。
(二)教育部主管之各級學校、體育運動團體及社會團體等單位:自籌經費比率須達10%
(三)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財團法人法登記之法人、合夥、獨資之民間團體::自籌經費比率須達20%
*實際執行總經費未達原核定總經費者,得依【實際執行總經費/原核定總經費】之比率核減原核定補助金額。
審查及申請流程
核銷流程
申請方式
有意願申請單位依據地方發展現況、特性、人口結構、各族群等需求,提出原住民族類別專案及重點特色發展專案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初審。
申請期程
收件期限: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初審作業需求另行訂定,並公告週知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交初審結果期限:自即日起至115年6月9日下午5時止
辦理期程
自全民運動署核定公告日起至115年11月30日止
申請應備文件
有意願申請單位應繳交以下文件予縣市政府初審:
- 申請表
- 活動計劃書
- 經費概算表
- 申請單位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人民團體立案證書。
- 各團體之理事長或相類似職務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所填具之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非屬前述身分者,所填具之不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之切結書
活動類別
原住民族類別專案:
為推展原住民族運動,縣市政府舉辦之原住民族專案各項運動活動或課程中原住民族身分者應達50%以上,並宜配合節日、整合縣市既有資源與連結多方通路,提供適合原住民族參與之活動或課程,俾保障原住民族運動權。
重點發展特色類別專案:
(一)配合縣市政府擬重點推動之運動項目辦理相關運動活動或課程。
(二)結合縣市政府轄下單位發展特性及需求辦理運動活動或課程。
(三)結合多元族群(如兒少、女性、高齡、職工等)推動分眾化運動活動或課程。
(四)為響應全民運動署政策(如自行車或匹克球等),辦理推廣運動活動或課程。
補助原則
經費已分配至22縣市,由縣市政府決定,以所有案件總額不超過分配到預算為原則
申請及審查流程
- 申請:有意願申請單位可至計畫平台下載申請文件,填寫後交件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收件期限請評估初審作業需求另行訂定,並公告所屬相關運動團體週知。
- 初審: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就申請單位提報之計畫,依其明確性及合理性進行初審,並於115年6月9日前,將初審後之申請件數及經費分配表、申請彙整表及通過初審之申請文件上傳至計畫平台。
- 複審:由全民運動署成立審查委員會,邀集專家學者進行複審,審查過程中必要時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並依最終結果核定補助金額。
核銷流程
執行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45日內(至遲115年12月20日前)至計畫平台提交結案報告(結案報告書格式如附件4,運動課程須檢附參與者名冊),並提送結案報告書一式1份、領據正本、經費請撥單正本、保險單正本及收支結算表正本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